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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2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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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2章

2017-02-23 作者: 鲁狂歌

第362章

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、内蒙古、外蒙古、西藏各选派五人;青海选派一人。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。

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。

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︰

一议决一切法律案。

二议决临时政府之豫算决算。

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。

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。

五承诺第三十四条、三十五条、四十条事件。

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。

七受理人民之请愿。

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。

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,并要求其出席答复。

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。

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,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,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。

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,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,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。

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。

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。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,得秘密之。

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。

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,如否认时,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,咨院覆议。

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,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,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。

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,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。

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,对于院外不负责任。

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,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,不得逮捕。

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。

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。其职权由国会行之。

第四章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

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。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。

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,总揽政务,公布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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